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誹謗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龔倚萱
(送達代收人 龔書翩 律師)被告 王維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自字第5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溫宗玲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