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簡抗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13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6號行政訴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於本件抗告程序中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7日送達抗告人(見本院救字卷第22頁)。嗣審判長乃裁定命抗告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本件抗告裁判費,並於107年5月1日送達(見本院卷第24頁),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有繳費狀況查詢作業、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本院卷第27至30頁足憑,則其對原裁定所提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侯志融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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