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林聖旋 即琪聖塑膠企業社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淳涵┌───────────────────────────────────────────────────┐│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明雄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66,570元│JH0000000│102年10月3日│││梁聰漢│份有限公司瑞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