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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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昕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代理人 陳慧蘭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淳涵┌───────────────────────────────────────────────────┐│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達而特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311元│FD0000000│101年2月1日│││公司朱榮輝│限公司南港分公司││││├─┼─────────┼─────────┼─────────┼─────────┼─────────┤│2│歐捷科技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6,269元│ED0000000│100年12月31日│││司李麗霜│限公司南內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