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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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361號聲明人辛○○
戊○○丁○○壬○○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嘉琪 聲明人丙○○
庚○○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子○○
尤素曼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繼承權人始得拋棄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此參諸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稱:聲明人辛○○、戊○○、丁○○、丙○○、壬○○、庚○○為被繼承人甲○○之孫子女,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9年6月23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檢具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印鑑證明等,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業於99年6月23日死亡,而聲明人辛○○、戊○○、丁○○、丙○○、壬○○、庚○○為被繼承人甲○○孫子女之事實,有卷附除戶謄本1件、戶籍謄本4件可稽,堪予認定;惟查被繼承人甲○○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其長男乙○○、次男子○○、長女己○○、三男癸○○及因四男 戴吉鴻 死亡而代位繼承之孫女 戴逸婷戴伊函 。上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乙○○、子○○、己○○、癸○○已於99年7月9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編分為99年度司繼字第1361號案准予備查在案,而代位繼承人戴逸婷、戴伊函則係於99年9月21日具狀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經本院編分為99年度司繼字第1848號案。本件因先順序之代位繼承人戴逸婷、戴伊函未聲明拋棄繼承權,則後順序之繼承人,即本件聲明人辛○○、戊○○、丁○○、丙○○、壬○○、庚○○未取得繼承權,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故本件聲明人辛○○、戊○○、丁○○、丙○○、壬○○、庚○○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隆慶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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