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再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薪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再字第2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薪俸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因薪俸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8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聲請人現對於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34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裁定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慧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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