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0號原告 郭志煌
郭緯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下列資料到院:
㈠、 陳泰崇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被告 林艷玲林艷秋劉偲玄 之最新戶籍謄本。
㈢、坐落屏東縣里○鄉○○段75-15、75-16、75-168、75-199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姓名欄勿遮隱)。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黃佳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