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 涂逸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林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已提出於民國106年6月9日寄發之存證信函為催告證明,故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之送達回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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