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36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朱良吉
朱良月 朱良育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朱榮裕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零伍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