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7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7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731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十七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十七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附表:96年度票字第7731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號│├──┼──────┼─────────┼──────┼──────┼───┤│001│92年8月11日│30,000元│92年6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77│├──┼──────┼─────────┼──────┼──────┼───┤│002│92年8月11日│30,000元│92年7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78│├──┼──────┼─────────┼──────┼──────┼───┤│003│92年8月11日│30,000元│92年8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79│├──┼──────┼─────────┼──────┼──────┼───┤│004│92年8月11日│30,000元│92年9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0│├──┼──────┼─────────┼──────┼──────┼───┤│005│92年8月11日│30,000元│92年10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1│├──┼──────┼─────────┼──────┼──────┼───┤│006│92年8月11日│30,000元│92年11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2│├──┼──────┼─────────┼──────┼──────┼───┤│007│92年8月11日│30,000元│92年12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3│├──┼──────┼─────────┼──────┼──────┼───┤│008│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1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4│├──┼──────┼─────────┼──────┼──────┼───┤│009│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2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5│├──┼──────┼─────────┼──────┼──────┼───┤│010│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3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6│├──┼──────┼─────────┼──────┼──────┼───┤│011│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4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7│├──┼──────┼─────────┼──────┼──────┼───┤│012│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5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8│├──┼──────┼─────────┼──────┼──────┼───┤│013│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6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89│├──┼──────┼─────────┼──────┼──────┼───┤│014│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7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90│├──┼──────┼─────────┼──────┼──────┼───┤│015│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8月20日│95年6月21日│076691│├──┼──────┼─────────┼──────┼──────┼───┤│016│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9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78│├──┼──────┼─────────┼──────┼──────┼───┤│017│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10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79│├──┼──────┼─────────┼──────┼──────┼───┤│018│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11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0│├──┼──────┼─────────┼──────┼──────┼───┤│019│92年8月11日│30,000元│93年12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1│├──┼──────┼─────────┼──────┼──────┼───┤│020│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1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2│├──┼──────┼─────────┼──────┼──────┼───┤│021│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2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3│├──┼──────┼─────────┼──────┼──────┼───┤│022│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3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4│├──┼──────┼─────────┼──────┼──────┼───┤│023│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4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5│├──┼──────┼─────────┼──────┼──────┼───┤│024│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5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6│├──┼──────┼─────────┼──────┼──────┼───┤│025│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6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76│├──┼──────┼─────────┼──────┼──────┼───┤│026│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7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77│├──┼──────┼─────────┼──────┼──────┼───┤│027│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8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92│├──┼──────┼─────────┼──────┼──────┼───┤│028│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9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90│├──┼──────┼─────────┼──────┼──────┼───┤│029│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10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9│├──┼──────┼─────────┼──────┼──────┼───┤│030│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11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8│├──┼──────┼─────────┼──────┼──────┼───┤│031│92年8月11日│30,000元│94年12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87│├──┼──────┼─────────┼──────┼──────┼───┤│032│92年8月11日│30,000元│95年1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94│├──┼──────┼─────────┼──────┼──────┼───┤│033│92年8月11日│30,000元│95年2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97│├──┼──────┼─────────┼──────┼──────┼───┤│034│92年8月11日│30,000元│95年3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96│├──┼──────┼─────────┼──────┼──────┼───┤│035│92年8月11日│30,000元│95年4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98│├──┼──────┼─────────┼──────┼──────┼───┤│036│92年8月11日│30,000元│95年5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699│├──┼──────┼─────────┼──────┼──────┼───┤│037│92年8月11日│30,000元│95年6月20日│95年6月21日│079700│└──┴──────┴─────────┴──────┴──────┴───┘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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