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7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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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六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胡少豐台北銀行復興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叁萬貳仟零叁拾伍│FS三九八四一五│││││││元│八││├─┼─────────┼─────────┼───────────┼────────┼────────┼──┤│2│ 楊國松 │台北銀行復興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叁仟伍佰零伍元│FS三九八三四八││││││││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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