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新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D─四0一四0│││壹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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