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除字第四五五六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團契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五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財團法人基督教更生│上海銀行東台北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貳拾玖萬玖仟玖佰│EA二九五一六四││││團契甲○○│││柒拾伍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