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朱煜蘭 被告 吳昭明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0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吳珈禎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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