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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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22號上訴人 廖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德雄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萬73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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