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調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
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此觀諸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澎湖縣馬公市○○路○○巷○號2樓,
有原告起訴狀所載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
同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