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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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驛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法官林翊臻」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林米慧、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翊臻」。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法官林翊臻」之記載,顯係「審判長法官林米慧、法官陳盈如、法官林翊臻」之誤寫,蓋本件裁定業經合議庭評議,此誤裁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米慧
法官陳盈如
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