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驛宬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391),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驛宬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驛宬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未遂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項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故於同日裁定羈押在案。嗣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9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後,被告業於113年9月30日入法務部○○○○○○○○○○○執行上開刑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查。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9月30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