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242號聲請人 林欣足光得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林欣足為光得科技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第三人光得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578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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