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院按原告請求國家賠償,應係對國家所設某機關,惟書狀內亦未具有協議不成或機關拒絕賠償之資料,更難謂有載被告真正住所、居所,訴訟文書亦無從送達,於法已有不合);又原告起訴狀僅於狀頭表明「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二億元。」,究係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數額或係請求被告每人給付各半數額,亦有不明。
二、又原告起訴狀依其原因事實所載,請求之依據為何,未曾表明。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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