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涂相龍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
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上訴字第601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高雄監獄公務電話紀錄、接納同意書、被告戶籍謄本、高雄監獄受刑人人相表、高雄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高雄監獄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高雄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教誨紀錄表、妨害性自主受刑人加強輔導紀錄表、個別教誨紀錄表、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個案輔導紀錄、高雄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STATIC-99等量表、高雄監獄MnSOST-R等量表、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88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V女。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啓強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