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逸慈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逸慈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提起上訴」,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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