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蔡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瑞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8,2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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