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32號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被告 李素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54,7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