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0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03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林嘉斌 債務人奕伸實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張智傑 債務人 王素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叁拾伍萬零叁佰捌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萬零叁拾元玖角叁分,及如聲請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