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補字第305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郭俊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郁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