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296號
原告 黃信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煒翔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伍幸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296號
原告 黃信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煒翔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