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2年度港小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小字第296號

原告 黃信樺

邱泰登

李思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煒翔 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5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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