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簡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東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4,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