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22號債權人 王惠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姓名為何?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
265,200元」及其中「400,000元」之金額記載及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9年2月25日起算是否有誤?(利
息應自提示日起算)㈤確認請求原因事實二、甲乙應依票據法規定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票款之記載是否有誤?應更正發票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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