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21號債權人 陳林美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陳佑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陳佑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內容未載明陳佑岳為背書人)。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由債務人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附表所載支票號碼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
0、UA0000000之四張支票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