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9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柏瑋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柏瑋因與家人吵架,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22時20分許,前往位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之正善五王宮,持廟內大蠟燭丟擲天公爐、石雕欄杆、龍柱等處,致燭淚四處潑灑滴濺,清除後仍難免留下傷痕,使該等物品喪失美觀之效用。被告又基於毀損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前往位在屏東縣○○鄉○○村○○路○○○號之神農宮,踢踹廟宇正門,致門面壓克力板及門後白鐵門閂均損壞而喪失效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該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正善五王宮主計 潘勝雄 、神農宮總幹事 莊招財 於本案繫屬本院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先後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第21至22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