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沛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福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農會、臺灣楓康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瑞榮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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