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8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江泰豐 債務人 劉偉民
劉松山 劉承效 (即 張月霞 之繼承人) 劉惠怡 (即張月霞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劉承效、劉惠怡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張月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偉民、劉松山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