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7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得勝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少文
李國乾 方威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5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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