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4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其與被告所簽訂之台新銀行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頁),則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雙方約定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徐玉玲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