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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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4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交付文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