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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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5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鵬具保人黃柏浩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昱鵬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黃柏浩於民國112年5月11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經本院於113年2月5日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前往拘提未果,而具保人亦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請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且亦無關押於監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桃園地檢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見偵緝卷第77至79頁)、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金訴卷第29、63頁)、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金訴卷第69頁)、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見本院金訴卷第83至89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紫涵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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