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民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壹對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王民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期滿;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耳環1對,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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