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597號
原告 杜星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唯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
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
同條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