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二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甲○○(業經另案判決)向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瑞 」之成年男子,以每張音樂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每卷音樂錄音帶五十元之價格所購買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錄音帶三百一十三卷、盜版音樂碟片四百一十六片,係未經如附表一、二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基於幫助甲○○轉售營利之犯意,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凌晨一時許(公訴人誤載為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晚間十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六合夜市某處甲○○擺設之攤位,以每卷盜版音樂錄音帶一百元、三卷二百五十元,每片盜版音樂光碟片二百元、三片五百元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凌晨一時許(公訴人誤載為八十九年一月三十日晚間十時許),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錄音帶三百一十三卷、盜版音樂光碟片四百一十六片,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三十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之幫助犯,係指出於故意,就他人犯罪行為之實施,於事前或事中提供助力,便利其犯罪行為之遂行;是若幫助之人誤信為正當行為,並無違法之認識,縱予正犯以助力,尚難遽令負幫助之罪責。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凌晨一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六合夜市攤位,為證人甲○○出售音樂光碟片一片、音樂錄音帶三卷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是在六合夜市擺設攤位販賣泡沫紅茶,甲○○是臨時擺在伊隔壁,伊與甲○○並不相識,當天是甲○○說要去吃宵夜,要伊先幫忙看一下,剛好有人要來買音樂錄音帶、音樂光碟片,伊也不知道價錢是多少,就叫客人看攤位板子上所寫的價格是多少,結果就被警察查獲,伊並不知道甲○○所販賣的是盜版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等語。
三、經查,被告自警訊中即供稱不知甲○○所販賣的是盜版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見警訊第四頁),其於本院審理中亦同此供述;經本院傳訊證人甲○○到庭證稱:那時並不認識乙○○,乙○○是賣泡沫紅茶的,二人攤子擺在一起,伊到後面去拿東西時,剛好有客人來,乙○○就幫伊賣給客人,伊的攤位上有用牌子寫音樂錄音帶、音樂光碟片的價格,並且有放錢的桶子,不知道那天為什麼乙○○為幫伊賣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伊只在六合夜市擺過二、三天而已,並不一定都在乙○○旁邊等語(見本院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審判筆錄),足見被告僅係因偶然之機會與證人甲○○相鄰擺設攤位,二人既不相識,被告更無因為證人甲○○出售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而獲取任何利益之情。衡情,被告係以擺設攤位販賣泡沫紅茶為業,對其他行業之認識本屬有限,再佐以目前盜版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封面之製作,均與真品極為相像,一般人消費者僅由外表觀之,亦難區分其為真品或仿品,故被告對擺設於他人攤位上之音樂錄音帶、音樂光碟片是否能清楚辨識為真品或仿品,並非無疑;且被告與證人甲○○係第一天於同一地點擺設攤位,與證人甲○○素不相識,證人甲○○當無自行將所販賣者係盜版品之事告知被告之理,自難期待被告對證人甲○○所販賣商品之真偽有所認識;再者,被告既與證人甲○○相鄰擺設攤位,證人甲○○一時未能看守該攤位,又正巧有客人前來購買音樂錄音帶、音樂光碟片,被告幫忙出售亦屬人之常情。是被告辯稱其不知證人甲○○所販賣者係盜版品之情,應堪採信。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需以行為人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物為犯罪構成要件之一,被告既不知證人甲○○所販賣之音樂光碟片、音樂錄音帶係盜版品,自非故意對他人犯罪行為之實施予以幫助,縱其事實上曾予以助力,亦難遽令其負幫助之罪責。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秦德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附表一:
┌───┬─────────┬───┬─────────────────┐│編號│盜版音樂錄音帶│數量│著作財產權人│├───┼─────────┼───┼─────────────────┤│一│ 阿牛 愛我久久│六三│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 李玟 等│四二│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三│ 彭佳慧 愛瘋了│二一│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四│阿妹妹想│三0│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迪克 牛仔 我這個你不│二七│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愛的人│││├───┼─────────┼───┼─────────────────┤│六│ 許志安 我們都要幸福│二一│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七│巫啟賢尋賢啟事│三七│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八│伍佰聖石傳說│一0│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九│ 張學友 走過一九九九│一0│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0│ 鄭秀文 愛情故事│五│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一一│ 濱崎步愛現 │一二│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一二│新春國語超級精選│三五│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編號│盜版音樂錄音帶│數量│著作財產權人│├───┼─────────┼───┼─────────────────┤│一│ 辛曉琪 怎麼│八八│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李玟等│三0│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三│ 吳宗憲 脫離軌道│三九│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四│ 林志穎 稻草人│二五│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動力火車再見我的愛│三九│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人│││├───┼─────────┼───┼─────────────────┤│六│許志安我們都要幸福│二七│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七│ 張清芳 全芳位一五年│五二│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八│伍佰聖石傳說│二五│魔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九│利綺體貼│一七│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0│鄭秀文愛情故事│七│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一一│濱崎步愛現│一二│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一二│新四女唱將│五五│福茂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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