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法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55號聲請人 王文音財團法人經濟資訊推廣中心之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住址關於「住○○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路○段000巷00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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