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569號聲請人 鄭本婕 相對人 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3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10,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930元。又本院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793元【計算式:7,930×0.1=793】,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