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請人 洪昌華 相對人 陳泳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泳丞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㈠⒈登記日期:民國80年3月9日。
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
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⒋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⒌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⒍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⒎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⒏債務人:陳泳丞。
㈡⒈登記日期:80年6月20日。
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50萬元。
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⒋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⒌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⒍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⒎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⒏債務人:陳泳丞。
茲債務人陳泳丞於83年3月9日及83年6月20日各向聲請人借款50萬元,共計100萬元,詎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迄今仍拒絕返還,共計尚欠100萬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為證,並經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26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卷宗審核無訛。
三、本院於109年2月5日通知相對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10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水里鄉│郡坑││1039││9520│全部│陳泳丞│└──┴───┴────┴────┴────┴────────┴─┴─────────┴──────┴──────┘※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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