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25號聲請人 邱曉欣 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相對人 邱烱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邱烱榮雖設籍彰化縣○○市○○○街○巷○號,惟其目前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19樓之5,聲請人請求將本件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邱烱榮實際居所地在新北市,另聲請人亦請求移轉管轄,依前揭規定,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及說明,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明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姚怡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