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玖佰捌拾元,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依兩造間之租賃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於租債期間所生之
水電費,洵屬有據,惟依原告所提水電費收據10紙核算,又
電費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7元,非如原告所稱之10,5
33元,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307元及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97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
併依職權確定由被告負擔98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