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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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01號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被告銳澤開發工業有限公司
廣澤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何韋澄 被告 陳淑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陸佰肆拾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