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71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寶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寶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盧寶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於102年5月30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5年11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
7月2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