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179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8年2月2日以97年度訴字第2407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經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3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671號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