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李正豐 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撤銷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
166號拍賣抵押物之執行事件程序。因原告未指明兩造間強制執行程序案號,經本院職權調查後,兩造間有數件強制執行事件現正繫屬本院,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數名債務人同受執行之情形,且原告並未敘明被告所受債權額或107年度司拍字第16
6號裁定拍賣之抵押物價值,致本院無從認定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何,而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欲撤銷之強制執行事件案號,並更正訴之聲明,且陳報其因排除強制執行所受之利益為何,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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