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688號債權人技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銘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積欠租金、電費、大樓管理費之金額各為何?㈡陳報請求金額215,631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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